《宪法》不包括《妇女保障法》,《宪法》和《妇女保障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妇女保障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一部法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