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可向承兑人收取票据款。商业汇票自承兑日起生效,其到期日是由票据有效期限的长短来决定的。在会计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9月2日;1月31日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面金额、票据期限(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月数,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在票据签发承兑日和票据到期日这两天,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3月2日签发承兑期限为18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8月29日;1月31日(当年2月有28天)签发承兑期限为30天、60天、9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3月2日、4月1日、5月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面金额、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