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