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来讲,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即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行政违法,都特指狭义的行政违法,主要有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