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社保行政违法行为,
某省级劳动社保部门在审核企业员工退休时,依据退休审核程序,应当审核企业送审员工的原始人事档案,但劳动社保部门没有审查《干部档案》,就将申报是内退干部的某女会计师,凭用人单位伪造签名的一纸工人退休通知书和30年前参加工作时的招工政审表,就将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86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中级技术职务的会计师做生产工人50岁强行退休,其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违反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档案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督机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猖獗。
2、企业劳动社保民事违法行为
而某国有企业在不断进行内部机构调整中,不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否认企业员工30年的国家干部(管理人员)工作历史,伪造员工签名,制作虚假工人退休通知及员工签名,用不能进入干部人事档案的企业违法的管理资料做《干部档案》进行企业员工退休报批。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企业为了承包人利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方面。
3、枉法裁判犯罪行为
法院在明知劳动保障机关没有审查《干部档案》,没有工人岗位证据的情况下,不采信某女大学生的多个大学毕业证书,会计师资格和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财务部长聘书,财务部长任命书、财务部长岗位协议,财务部长岗位职务工资等几十个连锁证据;采信虚假资料,徇私索贿、转移诉讼请求,进行莫须有的干部(管理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身份丧失的人事判决。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权、荣誉权、劳动权的丧失和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才构成枉法裁判罪)
总之,由于没有建立企业劳动合同法律监督机制,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