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防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请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的是派出所、消防大队和分局消防科、消防支队。
如果是不服商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可以申请再次复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根据便民利民原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业主原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提供。)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4、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
6、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应提供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注:第1、2、3、4、7项材料由业主提供;
第6项材料由部门自行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打印,如电子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其中第5项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业主提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