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负责注销学籍即可。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学员退学,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负责注销学籍,政治部门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退学不是一种处分。
干部学员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予以退学。生长干部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
扩展资料:
军校学籍的相关要求规定: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员应当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
2、补考不得缓考。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留级、降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学员,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3、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记“旷考”或者“作弊”。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训练部门同意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