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 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