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调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剑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工作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时,需按照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