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收购农村土地的批准权限

2020-10-28 社会 88阅读

各省有具体规定,须看你本省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或土地管理条例,上有法定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乡政府作为最基层人民政府根本无权征地,以乡政府名义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构成非法批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无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过本款第(一)项规定面积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碍。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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