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张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现在能向市政府提出补偿么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持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土地权利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上述证书的效力,并据此确认土地权利的归属,而要考虑到土地权利演变的情况。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农村土地从私有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从私有到国家所有。因此,在五十年代土地公有化之前,有关人民政府发放了大量《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公有化改造完成之后,原《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关于土地所有的内容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如属于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如属于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则其农用地使用权属于农户,其他农用地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人不得以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如属于建设用地,如果是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着一只使用至今的,应依法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者并未一直使用,而由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他人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属于现使用者,持有《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房产所有证》者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