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库存商品的问题。

2022-08-20 财经 57阅读
  一点也不用看着头大,其实是你混淆了两个概念。外购原料,涉及的是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领用自有库存涉及的是是否以及如何缴纳销项税问题。这是两个不同东西,不能混为一谈。

  不过在最开始,我还是需要明确以下,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所以如果你提问的对象不是不动产在建工程物资,那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直接按原材料成本结转入在建工程就行了。

  我先依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你的问题作出解答,虽然“在建工程”已经被“不动产在建工程”这个概念取代,但如果你提及的问题中正好是关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下列的解释还是有效的。外购原料建固定资产,这时候的原料已经退出了生产环节,其本身不会在通过某种生产、加工手段在转移到其他商品上,并实现增值。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既然不会通过生产、加工手段转移到其他商品上,进项税自然就不让抵扣。另外,之所以用成本价*17%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正是将这部分原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全额转出。

  当然了,在这部分我还需要额外加几句,有人提出固定资产价值也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转移(如折旧)到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也能实现增值(借助固定资产生产新产品),因此,固定资产(不论是自建还是外购)都不能算退出生产环节,对购入的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的原料或是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而言,都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也是有一定道理,在我看来,国家现在允许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非不动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抵扣,一定程度是有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的,而且下一步,针对不动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额部分,允许抵扣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而将自用库存商品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之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依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项税计税价格,如无法取得上述两类价格时,最后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1+成本利润率)×[1+(1÷(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同上。
  此时,之所以用组成计税价格而非单纯用成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因为,既然是视同销售,就必定需要取得一定的利润,所以这么规定是很符合一般认识的。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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