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了。只是没有在版权局登记,没有作品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或自己亲自去身份证住址上的省版权局办理
所需文件资料有:
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单位开具的证明等);
如果是合作创作或者委托创作,还应该提供合作作者的委托书或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供代理人委托书,如果已经签定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还应提供该合同。
还应填写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版权保护标识是©(圆圈加C)符号。有版权标识的作品表明受版权保护。但是没有版权标识的作品不一定表明不受版权保护。我国作品版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愿产生,作品注册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所以无版权标识的作品仍然受版权保护。
参考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