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监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5等级,由公安部部长授予副厅级、正处级以及专业技术高级警官。
正处级职务人员
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2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者。
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者。
其它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者。
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者。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