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没人会专门就这么多个“法”的关系写文章。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公法与国际毛衣规则和惯例的关系不大,国际私法跟他们才有关系。
国际私法广义来说不是什么法,这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最早的国际私法渊源。最早的成文国际私法规范当属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早期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法国民法典》。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开始在国内立法中接受国际私法,但是各国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三种: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趋势为: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方向;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冲突规范灵活性加强。 对于判例法的国家来说,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却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如(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国际贸易规则相对于惯例来说,可以说官方的色彩多一些,如一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来的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