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莉莉
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那么,交易者在洽谈和签订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高新技术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