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提供的信息较为简单,律师无法全面确切的进行解答,现仅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
首先,并不是所有人员都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只有上述规定中的劳动者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其次,虽然你在试用期就被辞退,但你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竞业限制条款设定的目的就在于劳动关系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约束作用。因此,如果您符合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人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您需要遵守协议内容,否则用热单位可以要求您支付违约金。
但是,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樱旁肆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脊轿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您经济补偿,那么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启中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为慎重起见,请您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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