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包含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包括在内;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