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2.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
3.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4.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5.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扩展资料
授权法源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废止)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标准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参考资料:街道办事处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