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的性质应该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处级干部,地级市以及其他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科级干部)。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街道办和上级政府行政机构是被指导与指导的关系也就是说没有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但是你的事情找上级地区政府就对了或者直接去民政局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