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在退回当期计入

2020-10-31 财经 327阅读
企业发生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在退回当期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政部财会[2006]3 号)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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