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托办理,法院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房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卖行要对房产交易开始进行准备工作,第一步要对拍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定出拍卖的低价,拍卖的低价不可以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保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
3、再有就是对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进行审核,购买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和竞买的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就像是商品房认购书里面交付的保证金是一样的,交易成功就划入房款,交易失败就退还给购房的人。
4、最后就是进行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了,一旦房屋竞买成功,当即就缴纳拍卖的房款,然后由拍卖行给予拍卖房产产权转移证明就可以了。
案例: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于2013年5月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霍某购买戴某位于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的一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霍某与戴某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存量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霍某于当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戴某迟迟未办理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后霍某得知涉诉房屋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如果霍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戴某,由于戴某的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戴某应该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介公司,则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霍某购房损失,并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这也是居间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证。
此外,合同法相关条款亦明确了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因此,居间人除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负有勤勉尽责、忠实、专业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当本着对客户负责、对企业商誉负责的态度,审慎地核实涉诉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但该公司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应属其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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