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主要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贷方余额是指客户资金帐户上贷方结存的金额,借方余额的对称。一般而言,资金来源帐户的期末余额要放在贷方。期末余额 = 期初贷方金额 + 本期贷方发生额 - 本期借方发生额。
扩展资料
其他应收款的使用说明: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