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人员调动或变动。
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任免机关: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主体。
扩展资料:
任免包括:
一是对“两院”法定人员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一项职权,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是对人大专门机构人员的提名通过。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是对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的任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四是任命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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