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建议任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全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建议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扩展资料:
国家检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各机关的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联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违法的被调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被调查人。
3、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侦查人员和可能藏匿被侦查人员、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证人在场。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