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老义务兵”,指的应该是在1998年12月29日新《兵役法》颁布前服义务兵役的老兵。
因为自1955年,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比如: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又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1978年,改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直到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