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具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领用(代开)发票;
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
4.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
5.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
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标准为5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