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退役军人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流程图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六十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相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