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区域级别是“县级以下”,当然也包括县级以及不设区的市(县级市)。
此外,即便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一是只能由该市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设区的市只能制定特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最后请区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区别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