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不负责制定法律,其所作出的是司法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一般为了方便法律的实际应用而做出。
法律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否则违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