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五)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统筹规划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六)加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非煤矿山管理、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信息安全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