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只不过是依据劳动法规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为确认劳动关系,而法院判决书不可能作为许可退休的依据;
2、所有境内退休与否得管理均有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范畴,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才可作为许可退休的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对于我国退休制度实行的社会保障,只要你的缴费年限(含1992年前工龄、军龄以及下乡年数)超过15周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不管你在职与否就可以申办退休手续、批准后次月领取社保局发给的养老金。
4、一旦确定了劳动关系的,退休与否也与劳动纠纷案件被诉讼的单位没有关系,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时期,被诉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按照单位和个人比率缴纳五金一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