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2020-08-29 社会 141阅读
该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对其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
行查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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