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1、一事不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已决的争议,不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在程序上,只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法院判决不服的,则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所以,如果具体的争议已经由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不属于法院判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因未经法院处理,当事人仍可以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争取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