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阴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春节放假三天。
2、1月1日元旦放假一天。
3、清明当日放假一天。
4、5月1日劳动节当日放假1天。
5、端午当日放假1天。
6、阴历八月十五中秋当日放假1天。
7、10月1日至3日国庆放假3天。
以上11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些节假日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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