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盘盈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
(1)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