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4、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资料:
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式一份)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四)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六)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七)、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