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去世后,其配偶有什么待遇?

2020-05-30 社会 113阅读
公职人员去世后,无工作配偶的待遇各地均不同,但都有一定的补助。

以海南省为例: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各市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7月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各市县应及时调整公布本市县当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省本级及驻省外和市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垂直管理市县单位及省药品检验所市县分所等单位,按照人员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林业局所属部分林场、保护区改变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琼编〔1989〕110号)所列的,海南番加省级森林经营所等13家保护区(经营所)委托市县管理,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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