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6条规定中“当月工资"是应发工资吗?

2020-05-01 社会 101阅读
应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当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
际拿到的工资,
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
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
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
际拿到的工资,
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
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
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
际拿到的工资,
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
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
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而不是以基本工资、
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
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
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
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所以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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