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进口货物,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再出口也不需缴纳出口税,但输入中国大陆市场则必须缴纳进口税。
目前,中国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江苏张家港、青岛、宁波、福州、厦门、汕头、海口、深圳盐田港和珠海保税区。 海关对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 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根据海关规定,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新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 运入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一般货物可以从两种途径运入保税区,一种是直接从境外运入,一种是从非保税区运入。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者应当向海关提供货物或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如果货物或物品为进口的,其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 运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海关对此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 保税区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对保税区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实行如下的监管规范: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及料、件的进口、储存、出口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的帐册,供海关核查。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之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超过一年,可向海关办理延期一年。 -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在保税区内互相转让、买卖、借用,但必须在30天内向海关备案。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如需要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须事先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经海关核准后始可进行。
出区加工的产品应在委托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将产品及剩余料、件,按规定期限运回保税区内。 -非保税区内的料、件,运入保税区内加工的,视同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和消耗进口料、件的,应事先保经海关批准,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 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 -区内加工企业所需进口料、件,须向海关办理进出保税区的备案手续。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级或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市,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保税区委托及受托加工货物的监管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如下条件: -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 -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处理。
加工完毕的产品应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 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转口贸易货物的管理 -保税区内外贸企业可经营区内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为保税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代理进口自用的物资、生产用料、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物资,也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产品出口。
-外贸企业为期内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成交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外贸企业代理区内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以及外贸企业之间对上述货物互相转让时,应持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根据规定,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进出货物一般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而涉及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境的增值税、消费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机器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 -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机器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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