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法规依据:
《户口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复员证或转业证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六十二条 公民的婚姻、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扩展资料:
所需手续: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凭: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退伍证明、单位证明等材料办理
备注:复印件、原件
要求:原件(验)、复印件
份数: 原件份数1份 ,复印件份数1份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户口其他登记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