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取北京公积金。
1、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5)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6)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扩展资料
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如下: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3、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4、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