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年(注:用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年(注:用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年(注:用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906元/年(注:用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