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单位是以什么理由辞退的你,如果说是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规定上面的朋友已经回答了,具体的你可以看第四十七的详细规定。
如果说是因为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辞退你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你经济补偿的,不过这个单位要可以证明才可以。这个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详细规定。
如果说是用人单位无缘无故辞退你,就是说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这个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就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都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上就这样,祝你好运。
建议你把我说的内容说给你单位领导听,就算是威胁他,就说如果你辞退我不给我补偿我就去劳动仲裁,你们看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