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于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三十天内公司就应该给其缴纳社保。
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别,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聚聚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公司不给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