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报告存定期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或者超过产品保质期6个月。
食品卫生检验报告,是指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被依法确定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机构,经过对食品卫生进行检验而出具的对检验对象如卫生状况进行评价的书面报告。
根据《知顷纯中华人民共和搭咐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之外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扩展资料:
食品卫生检验报告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个体商贩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价的依据,亦是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又可作为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诉乎滚讼案件的重要证据。因食品的营养素不足或过量以及因消化吸收关系而引起人体的健康障碍等,属于食品营养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属于食品卫生研究的范畴。
批次是指送检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次,因为法律规定,对食品的检验通常需要三份样品,这三份样品,必须为同一日期生产,那么这个同一日期便是同一批次。这三份样品,一份或二份检验,剩余的则封样备存,如果送检人对结论不服,可用于检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