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离职提取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住房公积基金封存满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或以偿还房贷等名义提供相关资料来进行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行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身份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