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真正身份犯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贪污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不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
扩展资料: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身份。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仅指真正的身份犯(即定罪身份),不包括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即加减身份或量刑身份)。身份犯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换言之,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该罪的实行犯(正犯),但却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