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栏反映。
根据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公式为:
营业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坏账准备的调整金额-票据转让的调整金额-其他特殊项目的调整金额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盘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指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盘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时,所采用的是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按照系统合趣的方法确定的;
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而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这两者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