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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